客人穿一次性拖鞋摔成伤残,法院判酒店无责

  • 2023-04-07 03:38
  • 智通汇博
  • 461

一名房客穿着酒店一次性拖鞋,进卫生间时摔倒受伤,构成十级残疾。房客认为是酒店卫生间地面有水、地板及拖鞋不防滑致其摔倒,要求酒店赔偿 26 万余元。因赔偿协商未果,便将酒店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苏州相城法院审理了此案,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。

 

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发现,很多中低档次的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鞋底很薄,稍微沾点水就容易打滑,但住宿时,卫生间地面是几乎不可能避免滴水的。多名受访者表示,曾经住酒店时穿一次性拖鞋打滑,有人甚至摔倒。这种情况下,酒店是否完全免责?酒店行业对一次性拖鞋有没有相关管理细则?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。

 

房客穿一次性拖鞋打滑摔伤

2018 年 12 月 12 日晚,王杰(化名)入住苏州相城某酒店。第二天上午洗完澡后,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,不慎摔倒受伤,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。

 

2019 年 1 月 7 日,王杰报警,当地公安机关出警。经司法所鉴定,王杰构成十级残疾。王杰表示,他的摔倒是因为酒店卫生间地面有水、地板及拖鞋不防滑,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

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于是王杰将酒店告上了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26 万余元。该酒店称,自己酒店系统内没有核实到王杰入住登记等情况,双方没有合同关系。

 

法院:

不能证明酒店有过错

为查明案情,承办法官到涉案酒店现场进行了勘查,并要求酒店提供事发前酒店客房设施的相关证据,认定事发时该酒店卫生间粘贴有防滑的警示标识。

 

承办法官说,酒店淋浴间装有防水条,在淋浴房蓬头下方张贴 " 小心地滑 " 的警示标识,淋浴间门口及坐便器前均放置一圆形防滑巾,卫生间地面有铺置普通地砖。现场,法院工作人员试穿酒店一次性拖鞋时,表示正常走路不滑。未发现致人摔倒的安全隐患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王杰提供的银行流水、住宿费发票及医疗凭证等证据能够印证入住该酒店并摔伤的事实。但王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。

 

根据法院勘查情况,该酒店卫生间设有明显的防滑警示标识及必要的防滑措施,王杰虽不幸摔倒受伤,但未能证明酒店对其受伤存在过错,于是驳回王杰的诉讼请求。

 

王杰不服该判决,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
律师:

卫生间地上有水

酒店责任很小或无责

而房客穿一次性拖鞋,在卫生间滑倒摔伤该如何定责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。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洁,她表示,如果酒店在设计上自身存在安全隐患,则应该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。

 

如果酒店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尽到了提示义务,则不应该承担责任,或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总额 20% 的责任。" 而卫生间的地上有水,旅客自身应当加强安全注意义务,所以酒店的责任很小甚至无责。"

 

吴洁介绍,按照惯例,酒店会为入住的游客购买意外险,此时,酒店可以协助旅客办理保险理赔事宜,减小旅客的损失。

 

 

调查:

电商平台大量拖鞋为"三无产品"

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很多中低档次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网布拖鞋,鞋面几乎都是无纺布或纸做的,鞋底是塑料的,中间有一层薄薄的海绵,质量都不太好。

 

从标识上看,这些一次性网布拖鞋都只是标明了酒店的名称,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这些一次性网布拖鞋几乎都是无产地、无厂名、无厂址的 " 三无产品 ",且绝大多数产品包装内也没有说明书和 " 不防滑 " 等安全使用的警示类语言。

 

 

记者在某购物网站上搜索关键词看到,一次性网布拖鞋一般价格在 0.38 元至 3 元不等。有商家告诉记者,一次性拖鞋分为防滑和不防滑两种。所谓防滑,是指鞋底硬纸板加厚,或添加棉绒,有的还带防滑槽。不防滑则是鞋底只有一张较薄的硬纸板。" 大多数中低档次酒店为节约成本,都使用几毛钱或一元钱一双的一次性网布拖鞋,这样价格的拖鞋肯定不会做鞋底和防滑处理。"

 

该商家称,防滑拖鞋根据材质、厚度不同,一双价格在 2 元不等。而穿着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,遇到湿润、光滑的地板容易打滑。" 这种拖鞋,如果买得多价格还可以商量。"

 

酒店行业并无一次性用品管理细则

现代快报记者从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发布的《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》(以下简称 " 标准 ")中看到,该标准对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的品种、数量、规格、包装、标志和技术指标提出相关要求。

 

在 " 拖鞋 " 中规定:拖鞋要穿着舒适,行走方便,具有较好的防滑性能和相关店标;一、二星级酒店的一次性简易拖鞋要有一定的牢度;三星级酒店的以纺织品为主,视原材料质地,一日一换或一客一换:四、五星级酒店应选高级优质拖鞋,一客一用。并无其他细则。

 

记者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经营者的义务中看到: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,有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危险的,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,并采取停止销售、警示、召回、无害化处理、销毁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。采取召回措施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
 

来源:现代快报+/ZAKER南京

记者:柴军虎

编辑:玲玲